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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今年“七一”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做好今年“七一”表彰工作的通知》(粤直党发电〔2016〕18号)精神,校院委决定在今年“七一”前夕,表彰一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择优推荐一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报省直工委、省委表彰。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党支部的基本条件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紧紧围绕校院中心工作,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任务,勤政廉政,作风优良,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达到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个好”基本要求;以各项党建主题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特别是在通过党建活动推动业务工作方面有成效,做到有品牌、有亮点、有特色。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紧紧围绕校院中心工作,立足岗位做贡献,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积极作为,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业绩突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受到党员群众广泛赞誉。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带头践行“三严三实”;热爱党建工作,坚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党务工作专业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党建责任清单;钻研党建业务,在积极开展党务工作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效明显,在党务工作上做出了显著成绩。

  二、评选办法和有关要求

  (一)校院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以支部为单位,由各支部依据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推荐。

  1.各支部依据条件在校院范围内推荐5个党支部为先进党支部候选单位上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报校院委审定。

  2.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由各支部按照分配名额(附件1),依据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推选,并填写《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和审批表》(附件5)。评选优秀共产党员,要注重在教学科研与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的一线中挖掘、发现新典型。近三年来连续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获优秀等次的党员原则上可作为为本支部此次表彰活动的优秀共产党员推荐人选。副厅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各支部书记一般不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

  3.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二年以上,从事校院机关党务专职工作五年以上人员中推荐提名(具体名单见附件2)。推荐人选为本支部党务工作者的,应填写《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和审批表》(附件6),推荐人选为其他党务工作者的,只报名单和推荐理由。

  (二)推荐受省直机关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候选名单,原则上应在此次校院评选出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中产生。各支部在评选中,可在推荐出的拟受校院表彰的先进支部候选单位中推荐1个拟受省直工委表彰的先进支部候选单位;在全校院范围内推荐拟受省直工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候选人各1名。

  (三)机关党委将根据近年来支部抓党建工作情况、落实“三会一课”情况、坚持党组织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和个人履行党员义务、廉洁自律及遵纪守法情况,对推荐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候选单位和人员进行考察、公示后,报校院委会研究审定。

  (四)请各党支部于2016年5月10日下班前将推荐情况及相关表格、材料报机关党委办公室段莎莎同志处(联系电话:83122719)。

  附件:1.推荐优秀共产党员候选名额分配表

        2.校院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名单

        3.党支部推荐拟受表彰对象名单

        4.先进党支部推荐和审批表

        5.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和审批表

        6.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和审批表

  校院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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